第十一条
公民应当爱国守法、明礼诚信、团结友善、勤俭自强、敬业奉献。
第十二条
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,自觉践行下列行为:
(一)在公共场所着装得体,言行举止文明,不得大声喧哗;
(二)等候服务依次排队;
(三)文明开展广场舞、室外歌唱等文体娱乐活动,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,不得影响他人工作、生活;
(四)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;
(五)不得从建筑物、构筑物、车辆内向外抛撒物品。
第十三条
公民应当爱护环境,自觉践行下列行为:
(一)增强环境保护意识,履行环境保护义务,参与生态文明建设,保护大气、水、土壤等环境;
(二)减少废气、废水、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排放,按照有关规定对垃圾分类投放;
(三)不得露天焚烧秸秆、落叶、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;
(四)不得在公共设施上涂写、刻画;
(五)不得损坏园林绿化及其设施;
(六)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;
(七)不得随地吐痰、便溺;
(八)不得乱扔果皮(核)、烟蒂、包装纸(袋、盒)、饮料罐(瓶、盒)、口香糖渣、废电池、动物尸体等废弃物。
第十四条
公民应当文明生活,自觉践行下列行为:
(一)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,节约水、电、油、气等资源;
(二)合理消费、文明用餐、厉行节约;
(三)分类、收集日常废旧物品,推进循环利用;
(四)树立新风,破除陋习,文明办理婚丧喜庆事宜;
(五)遵守饲养畜禽、宠物的有关规定。